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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印發(fā)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
發(fā)布時間:2008-06-18 瀏覽次數(shù):241次 關閉 字體大小:【

關于印發(fā)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發(fā)展改革委、經貿委(經委)、監(jiān)察廳、財政廳、建設廳、鐵路局、交通廳、通信管理局、信息產業(yè)廳、水利廳、商務廳、民航局、法制辦:
  為貫徹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》(國辦發(fā)[2004]56號),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,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 機制,規(guī)范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,招標投標部際協(xié)調機制各成員單位決定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,并共同制定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》(以 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,現(xiàn)予印發(fā)。為切實做好《暫行辦法》貫徹落實工作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:
  一、認真做好《暫行辦法》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。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,是建立招標投標市場誠信機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辦法。各地要抓緊按照《暫行辦法》要求建立本行政區(qū)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;已經建立的,應按照《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進一步規(guī)范完善。
  二、嚴格執(zhí)行《暫行辦法》各項規(guī)定。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《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公告類別、公告內容、公告期限及相關程序要求發(fā)布公告,確保公告行為的準確、及時和客觀。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,應按要求抄報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。
  三、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,應及時向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。
  附件: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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